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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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殺傷性地雷:指因人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雷。 二、佈雷區域:指有地雷或可能有地雷之佈設而有發生殺傷性危險之區域。 三、移交:指凡一切移轉地雷控制權或具體移動地雷進出另一國領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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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3 條的條文,該條例針對殺傷性地雷做了以下定義: 1. 殺傷性地雷:指因人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雷。 這段條文指出,殺傷性地雷指的是那些當人接觸或靠近時會爆炸並對生命或身體造成致命或傷害危險的地雷。 參考資料: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中華民國國防部,2011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30
立法沿革 1 版
(0950526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殺傷性地雷:指因人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雷。 二、佈雷區域:指有地雷或可能有地雷之佈設而有發生殺傷性危險之區域。 三、移交:指凡一切移轉地雷控制權或具體移動地雷進出另一國領土之行為。
立法理由說明本條例相關用詞定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50526 制定)
說明本條例相關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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