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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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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 二、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前款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禁止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進行以下行為: 1. 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 2. 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進行上述行為。 根據這個條款,非經許可的製造、使用、儲存、移交殺傷性地雷,以及協助、鼓勵、唆使他人進行此類行為,都是違法的。這項法條的目的是在保護公眾安全,避免殺傷性地雷的濫用和造成傷害。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製造殺傷性地雷,或者鼓勵其他人進行這一行為,他們將被視為違反此條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將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立法沿革 1

(0950526 制定)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   二、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前款行為。

立法理由明訂本條例有關殺傷性地雷之禁制行為。

  • 主管機關名詞
(0950526 制定)

明訂本條例有關殺傷性地雷之禁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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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4 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 二、協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