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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 二、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前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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