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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
  2. 主管機關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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