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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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
- 2.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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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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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50526 制定)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 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立法理由依據國際『廢棄暨禁止生產、儲存、使用、移轉殺傷性地雷條例』,明訂為研發與訓練之目的,及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0950526 制定)
依據國際『廢棄暨禁止生產、儲存、使用、移轉殺傷性地雷條例』,明訂為研發與訓練之目的,及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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