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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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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
  2. 2.主管機關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5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1

(0950526 制定)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   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立法理由依據國際『廢棄暨禁止生產、儲存、使用、移轉殺傷性地雷條例』,明訂為研發與訓練之目的,及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50526 制定)

依據國際『廢棄暨禁止生產、儲存、使用、移轉殺傷性地雷條例』,明訂為研發與訓練之目的,及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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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5 條規定:「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