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2. 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行政院准展期: 一、展期期限。 二、計畫內容及預定執行進度。 三、經費及技術之妥適性。 四、環境對除雷工作之影響評估。 五、展期對社會、經濟之影響評估。
  3. 前二項之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