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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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 2.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准展期: 一、展期期限。 二、計畫內容及預定執行進度。 三、經費及技術之妥適性。 四、環境對除雷工作之影響評估。 五、展期對社會、經濟之影響評估。
- 3.前二項之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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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並且在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的殺傷性地雷剷除工作。如果佈雷區域內的地方縣市政府規劃為需要開發的地區,主管機關應立即配合進行剷除工作。剷除工作的辦法由主管機關來訂定。 如果主管機關無法在前述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的剷除工作,應向行政院報請核准展期,並且必須載明展期期限、計畫內容及預定執行進度、經費及技術的妥適性、環境對除雷工作的影響評估,以及展期對社會經濟的影響評估。 此外,根據該條例的要求,剷除進度或相關事項每年都應向立法院報告。 相關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公告日期: 2019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1 版
(0950526 制定)
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准展期: 一、展期期限。 二、計畫內容及預定執行進度。 三、經費及技術之妥適性。 四、環境對除雷工作之影響評估。 五、展期對社會、經濟之影響評估。 前二項之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立法理由一、明訂本條例配合地方政府之開發,主管機關應優先剷除佈雷區域內之殺傷性地雷。 二、明訂主管機關無法於規定年限內完成排雷,應載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展延。 三、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明訂本條例配合地方政府之開發,主管機關應優先剷除佈雷區域內之殺傷性地雷。 二、明訂主管機關無法於規定年限內完成排雷,應載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展延。 三、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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