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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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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2. 2.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行政院准展期: 一、展期期限。 二、計畫內容及預定執行進度。 三、經費及技術之妥適性。 四、環境對除雷工作之影響評估。 五、展期對社會、經濟之影響評估。
  3. 3.前二項之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並且在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的殺傷性地雷剷除工作。如果佈雷區域內的地方縣市政府規劃為需要開發的地區,主管機關應立即配合進行剷除工作。剷除工作的辦法由主管機關來訂定。 如果主管機關無法在前述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的剷除工作,應向行政院報請核准展期,並且必須載明展期期限、計畫內容及預定執行進度、經費及技術的妥適性、環境對除雷工作的影響評估,以及展期對社會經濟的影響評估。 此外,根據該條例的要求,剷除進度或相關事項每年都應向立法院報告。 相關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公告日期: 2019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1

(0950526 制定)

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准展期:   一、展期期限。   二、計畫內容及預定執行進度。   三、經費及技術之妥適性。   四、環境對除雷工作之影響評估。   五、展期對社會、經濟之影響評估。   前二項之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立法理由一、明訂本條例配合地方政府之開發,主管機關應優先剷除佈雷區域內之殺傷性地雷。   二、明訂主管機關無法於規定年限內完成排雷,應載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展延。   三、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50526 制定)

一、明訂本條例配合地方政府之開發,主管機關應優先剷除佈雷區域內之殺傷性地雷。   二、明訂主管機關無法於規定年限內完成排雷,應載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展延。   三、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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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