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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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銷燬或剷除殺傷性地雷,得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尋求其他國家就下列事項提供協助: 一、除雷技術、科技資訊及相關資料。 二、提供必要財務、人力資源。 三、預估銷燬、剷除殺傷性地雷所需時間。 四、推廣宣導以減輕因除雷所可能引起之人身、財產損害。 五、與其他國家間正式或非正式關係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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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8條授權主管機關在銷燬或剷除殺傷性地雷時,可以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尋求其他國家提供協助,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一、提供除雷技術、科技資訊及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可以向其他國家尋求有關除雷技術、科技資訊以及相關資料的支持和合作,以提升國內的除雷能力。 二、提供必要的財務、人力資源:主管機關可以向其他國家尋求必要的財務和人力資源的協助,用於執行銷燬或剷除殺傷性地雷的工作。 三、預估銷燬或剷除殺傷性地雷所需時間:主管機關可以向其他國家尋求對銷燬或剷除殺傷性地雷所需時間的預估,以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和時間表。 四、推廣宣導以減輕因除雷所可能引起的人身和財產損害:主管機關可以與其他國家合作,共同推廣宣導有關殺傷性地雷危害的知識,以增加公眾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減少人身和財產損害的風險。 五、與其他國家建立正式或非正式關係:主管機關可以利用這一授權進一步與其他國家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關係,以加強在除雷工作方面的國際合作和交流。 參考資料:《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行政院法規函釋室立法解釋專區,2021年6月28日更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53
立法沿革 1 版
(0950526 制定)
主管機關為銷燬或剷除殺傷性地雷,得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尋求其他國家就下列事項提供協助: 一、除雷技術、科技資訊及相關資料。 二、提供必要財務、人力資源。 三、預估銷燬、剷除殺傷性地雷所需時間。 四、推廣宣導以減輕因除雷所可能引起之人身、財產損害。 五、與其他國家間正式或非正式關係之建立。
立法理由明訂本條例對殺傷性地雷之管制,得請求其他國家提供必要之協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明訂本條例對殺傷性地雷之管制,得請求其他國家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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