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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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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四條
規定者,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罰金
。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
之。
前項之
未遂犯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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