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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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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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第6條,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這表示該特別條例僅在特定時期內有效,並在指定日期結束後不再適用。 參考資料: -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 中華民國立法院網站 (https://www.ly.gov.tw/)
立法沿革 1 版
(1081029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施行期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029 制定)
本條例之施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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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