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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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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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第 5 條,該條例所列的預算執行應由審計機關依法辦理審計。根據現行法律,台灣的審計機關為行政院審計部門。審計機關負責監督和審查政府機關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以確保資金的正確使用。審計機關會對預算執行過程中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察,並向相關機關提供建議和指導,以確保財務活動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國防機關計畫進行新式戰機的採購,該機關預算執行的相關事項如使用預算的正確性、採購程序的合法性等都會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確保資金的使用符合法律要求。
立法沿革 1 版
(1081029 制定)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立法理由定明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法辦理審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029 制定)
定明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法辦理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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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