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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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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2. 2.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3. 3.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第4條第1款規定了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的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此外,該條款明確表示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然而,如果經費因匯率變動而超過上限部分,應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2. 第4條第2款規定了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所需經費的來源。可以使用以前年度歲計的賸餘移用,或者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此外,每年度的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的百分之十五。 3. 第4條第3款規定了在本條例施行期間所舉借的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按照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範例: 根據最新的資料暸解,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第4條所編列的經費上限為新台幣二千五百億元,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例如,如果實際所需經費因匯率變動超過上限部分,則需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此外,根據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第4條第2款中所提到的舉借債務額度不受限制。例如,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的百分之十五。 另外,根據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所舉借的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予辦理。例如,根據法律規定,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所舉借的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需依照公共債務法規定辦理。

立法沿革 1

(1081029 制定)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1029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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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