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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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了「新式戰機採購」的定義。根據該法規,新式戰機採購是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或部隊進行的行政程序,其中涉及經行政院核定的新式戰機系統、裝備以及相關支援系統、裝備的獲得、維修、研發、產製和訓練。具體而言,主管機關需要依據行政院的核定進行新式戰機的採購,並涉及該系統、裝備及相關支援系統、裝備的各個方面,包括獲得、維修、研發、產製和訓練。 參考資料: -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全文,取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ey.gov.tw/Page/07C2168B7B00A145/828d3da9-6e7f-4acd-8d62-4751d658039d)
立法沿革 1 版
(1081029 制定)
本條例所稱新式戰機採購,指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式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維修、研發、產製及訓練。
立法理由明定新式戰機採購之內涵及範圍係指經行政院核定採購之F-16V(BLOCK70)型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081029 制定)
明定新式戰機採購之內涵及範圍係指經行政院核定採購之F-16V(BLOCK70)型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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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