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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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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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第2條,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國防部。這表示國防部將負責監督和執行新式戰機的採購工作。我無法提供與此特別條例相關的具體案例,因為在提供該特定資訊方面我缺乏適當的資料來源。
立法沿革 1 版
(1081029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029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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