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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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證明所載合格廠商名稱、統一編號或負責人姓名有變更者,合格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國防部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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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知識,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18條規定,當合格廠商的名稱、統一編號或負責人姓名有變更時,合格廠商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向國防部進行變更申請。 作為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法規文件或範例,以支持這個解釋。
- 所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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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