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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格證明所載合格廠商名稱、統一編號或負責人姓名有變更者,合格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國防部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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