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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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廠商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國防部得召開會議審酌合格廠商於該情形應受責難程度及廢止合格證明所生影響,認為廢止合格證明對公益或列管軍品需求經營將有危害之虞,得不予廢止其全部合格證明或僅廢止其一部分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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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格廠商若符合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情形,國防部得召開會議,評估合格廠商在該情形下應承擔的責難程度以及廢止合格證明對公共利益或列管軍品需求經營的危害程度。在國防部認為廢止全部或部分合格證明將對公共利益或列管軍品需求經營造成危害的情況下,國防部可選擇不予廢止全部合格證明或僅廢止部分合格證明。 這一規定來自《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17條,該法規是關於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的認證事項。根據該條文的精神,當合格廠商違反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情況時,國防部應召開會議,評估廠商是否該被責難以及廢止其全部或部分合格證明的必要性。這樣的評估是基於該情況對公共利益或列管軍品需求經營的影響程度。如果廢止全部或部分合格證明將對公共利益或列管軍品需求經營造成危害,國防部有權選擇不予廢止全部合格證明或僅廢止部分合格證明。 參考資料: 1. 列管軍品管理系統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Title=C01%E5%88%97%E7%AE%A1%E8%BB%8D%E5%93%81%E7%AE%A1%E7%90%86%E7%B3%BB%E7%B5%B1&ClassicMode=0&EncodingType=0) 2.資安相關法規 (https://www.gotowebsecurity.com.tw/safety-article/71-%E8%B3%87%E5%AE%89%E7%9B%B8%E9%97%9C%E6%B3%95%E8%A6%8F)
- 審酌名詞
- 廢止名詞
-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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