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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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所持有之全部合格證明: 一、破產、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合格廠商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且有重大影響國防安全之情事。 三、其他經國防部認定有重大影響國防安全之情事。
- 2.合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與該情形有關之合格證明: 一、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列未經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 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列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經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三、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四、未輔導下游供應廠商通過安全查核,或未與經輔導未改正之下游供應廠商終止其得標項目列管軍品物料供應、製造或分包、協力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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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16條,合格廠商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國防部可以廢止其持有的全部合格證明: 1. 廠商破產、解散或停止營業。 2. 廠商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了本法第6條第1項所列之罪,且對國防安全有重大影響。 3. 其他經國防部認定有重大影響國防安全之情事。 此外,合格廠商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國防部可以廢止與該情形有關的合格證明: 1. 未經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違反了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 2. 在政府採購中,被列入政府採購公報的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的情況,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3. 未能符合安全查核基準,在限期改正之後仍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4. 未能協助下游供應廠商通過安全查核,或未終止與經輔導後仍未改正的下游供應廠商的得標項目之列管軍品物料供應、製造或分包、協力契約。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列管軍品廠商的合格性和對國防安全的負責,根據法條的規定,國防部有權根據相應的情節來廢止合格證明。目的在於維護國防安全和確保廠商在軍品供應領域的合法性和信譽。
- 廢止名詞
- 持有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政府採購名詞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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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