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關於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有以下幾個重要規定: 1. 該項目的輸出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對於一等列管軍品的輸出,應當先經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共同評估,確定是否核准輸出。 舉例:如果一家公司計劃將某種列管軍品輸出到其他國家,必須先提交申請並經過主管機關和相關主辦機關評估後,才能獲得核准輸出的資格。 2. 未經核准輸出前項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者,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合格證明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級別認證。 舉例:如果一個公司未經核准就擅自輸出列管軍品或相關技術,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公司的合格證明,或者限制其在一段時間內無法申請相關的級別認證。 3. 第一項所提及的列管軍品或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核准的申請條件、程序、評估方式,以及前項所提及的限制申請期間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進行協商並定之。 以上規定詳細說明了列管軍品和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的輸出核准程序、違規情況下的處理方式,以及相關事項的協商辦法。 參考資料: 1.《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最新修訂版),經濟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40095 2.《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經濟部,網址:https://www.moeaidb.gov.tw/External/LawContent.aspx?ID=816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核准前,應經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共同評估。 未經核准輸出前項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或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 第一項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核准之申請條件、程序與評估、前項限制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國防安全管控要求,須管制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爰明定輸出管控事項。 二、第一項明定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經核准;又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依貿易法第十三條及其授權辦法相關規定,並應經許可,始得輸出。 三、第二項明定未經核准輸出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或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 四、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訂定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核准之申請條件、程序與評估、限制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基於國防安全管控要求,須管制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爰明定輸出管控事項。 二、第一項明定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經核准;又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依貿易法第十三條及其授權辦法相關規定,並應經許可,始得輸出。 三、第二項明定未經核准輸出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或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 四、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訂定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核准之申請條件、程序與評估、限制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