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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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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合格廠商之申請,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適當之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維護。
  2. 2.前項申請、合格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了以下兩個項目: 1.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合格廠商之申請,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適當之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維護。 根據此條文,當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依照合格廠商的申請,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提供適當的人力和裝備進駐,以協助執行安全維護的工作。這樣的措施旨在加強國防產業的安全性,保障國家的安全利益。 舉個例子,如果某家國防產業的廠商感到安全保護的需求提高,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請求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提供適當的人力和裝備進駐該廠商,以加強安全維護的能力。 2. 前項申請、合格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此條文,主管機關將確定前項申請的程序、合格廠商應支付的費用項目和基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這樣的辦法由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以確保相關的費用和程序合法合理。 舉個例子,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關的辦法,規定合格廠商在申請並獲得支援時應支付的費用項目和基準。這些費用可能包括人力、裝備等方面的成本,並且應根據國防產業的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確定。此外,其他相關事項,例如文件的提交要求和程序,也將由主管機關定義和制定。

立法沿革 1

(1080531 制定)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合格廠商之申請,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適當之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維護。   前項申請、合格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國防產業中涉及重要性裝備生產地區、廠庫安全無虞,爰於第一項明定合格廠商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安全維護協助,經主管機關認有協助必要,得視情形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適當之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維護工作。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申請條件、合格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531 制定)

一、為確保國防產業中涉及重要性裝備生產地區、廠庫安全無虞,爰於第一項明定合格廠商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安全維護協助,經主管機關認有協助必要,得視情形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適當之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維護工作。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申請條件、合格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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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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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合格廠商之申請,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適當之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