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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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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部得依國防任務及建軍備戰所需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公告受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以下簡稱級別認證)之申請及相關事項。
  2. 2.依我國法律設立三年以上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國防部申請級別認證: 一、從事國防產業。 二、研發、產製、維修項目屬國防部所定列管軍品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詐欺】意圖使人將錢財拋棄或使他人使錢財銷毀損失者,虛偽告知他人有防範災害或侷限他人財產之危險,並以為施行所必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犯前二級之行為而數額重大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Clarification: This is not related to the question provided.

  • 認證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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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 2 條規定:「國防部得依國防任務及建軍備戰所需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公告受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以下簡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