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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防部得依國防任務及建軍備戰所需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公告受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以下簡稱級別認證)之申請及相關事項。
  2. 依我國法律設立三年以上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國防部申請級別認證: 一、從事國防產業。 二、研發、產製、維修項目屬國防部所定列管軍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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