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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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如下: 一、戰鬥系統。 二、陸用載台及其裝備。 三、海用載台及其裝備。 四、空用載台及其裝備。 五、動力系統。 六、飛彈火箭系統及其裝備。 七、槍砲兵器系統及其裝備。 八、武裝械彈及彈藥。 九、高能武器系統及其裝備。 十、資訊通訊技術及安全。 十一、單兵裝備。 十二、防護裝備。 十三、光學裝備。 十四、模擬裝備。 十五、偵測裝備。 十六、傘具裝備。 十七、其他經國防部認定,符合軍用規格之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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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3條,該法規列出了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共有十七個領域,包括戰鬥系統、陸用載台及其裝備、海用載台及其裝備、空用載台及其裝備、動力系統、飛彈火箭系統及其裝備、槍砲兵器系統及其裝備、武裝械彈及彈藥、高能武器系統及其裝備、資訊通訊技術及安全、單兵裝備、防護裝備、光學裝備、模擬裝備、偵測裝備、傘具裝備,以及其他被國防部認定符合軍用規格之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為了舉一個與該法規有關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國防部所公布的「國防產業專長領域分級表」,根據該表格,不同的國防產業專長領域會被分為一至三個等級,並且列出符合不同等級要求的條件和標準。這些等級認證為企業在相關領域中的專業能力提供了明確的評估和認證標準。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源主要參考了《國防產業專業人才之教育、訓練與資格認證辦法》中的相關內容,以及國防部所公布的文件和資訊。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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