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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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級別認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廠商設立文件。 二、營業及安全說明書。 三、安全查核同意書。 四、其他國防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2.前項第二款營業及安全說明書,應包括組織規模、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安全管控、專業技術、研究發展能力、下游供應廠商及營業實績等有關事項。
- 3.第一項申請書、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者,國防部應通知申請廠商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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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4條,申請級別認證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和資料。具體而言,申請需要提供申請廠商設立文件、營業及安全說明書、安全查核同意書,以及其他國防部要求的文件和資料。 根據該法條的第2款,營業及安全說明書需包括組織規模、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安全管控、專業技術、研究發展能力、下游供應廠商和營業實績等相關事項的內容。 根據該法條的第3款,如果申請書、文件或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國防部應該通知申請廠商在限定的期限內補正。如果到期時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則不予受理申請。 這些解釋主要參考了《國軍裝備廠商資格審查作業規定》和《國防部列管軍品經銷商及經銷商資格審查表》等相關資料。
- 認證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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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