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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級別認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廠商設立文件。 二、營業及安全說明書。 三、安全查同意書。 四、其他國防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2. 前項第二款營業及安全說明書,應包括組織規模、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安全管控、專業技術、研究發展能力、下游供應廠商及營業實績等有關事項。
  3. 第一項申請書、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者,國防部應通知申請廠商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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