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的內容,以下是對每一項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軍品廠商資格級別的認證。這意味著企業或組織必須依法在國內設立,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該由公正第三方根據一些標準進行級別評鑑,將申請者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這些評鑑標準包括科技水準、經營規模、研發能力、創造就業和產值、產學研合作績效、與外國廠商合作績效,誠信履約紀錄和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等。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進行級別評鑑的公正第三方機構必須有足夠的資源和認證能力,並且與被認證對象沒有利害關係。這是確保評鑑過程的公正和客觀的重要條件。 4.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進行安全查核合格的廠商,可以獲得合格證明,並有資格執行與國防業務相關的人員、設施、資訊系統和安全事務。這些安全查核的標準由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商討後確定。 5. 第五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商討確定申請條件、專業領域、評鑑標準和程序、合格證明的核發、效期、記載事項、變更、廢止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這些辦法的制定將確保評鑑和認證程序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參考資料: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2022年修訂版)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相關法規
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以下簡稱級別認證)。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由公正第三方依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下列事項實施級別評鑑,區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一、科技水準。 二、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 三、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會。 四、產業、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五、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 六、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七、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 前項之公正第三方應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且與被認證對象不得有利害關係。 主管機關對完成級別評鑑廠商執行國防業務相關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有關之事務,實施安全查核,符合查核基準者(以下簡稱合格廠商),核發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第一項級別認證之申請條件、第二項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級別評鑑基準與程序、前項合格證明之核發、效期、記載事項、變更、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在符合國防安全管控情況下,得爭取參與國軍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機會,以投入國防產業,提升國防戰力,爰於第一項明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 二、為建立評鑑基準,以確保廠商服務與供應品質,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應交由公正第三方依國防產業各不同專長領域項別,分別就專長領域項別及廠商本身之條件(廠商之科技水準)、規模與經驗(廠商規模與軍品研製維修經驗)、經濟與社會貢獻(廠商創造國內產值與國內就業機會、產學研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私法或行政契約紀錄及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如廠商內部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政府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四項授權辦法實施之稽核結果報告)等事項,實施級別評鑑,並區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三、為避免第二項之公正第三方實施級別認證評鑑時,發生球員兼裁判之疑慮,爰於第三項明定公正第三方應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且與被認證對象不得有利害關係。 四、基於國防安全管控及實施安全查核之妥當性,爰於第四項明定參與評鑑廠商達到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基準要求者,始由主管機關就其執行國防業務相關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有關之事務,實施安全查核,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依其於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評鑑級別,核發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 五、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就第一項及第二項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申請條件、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級別評鑑基準與程序、第四項合格證明之核發、效期、記載事項、變更、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一、為使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在符合國防安全管控情況下,得爭取參與國軍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機會,以投入國防產業,提升國防戰力,爰於第一項明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 二、為建立評鑑基準,以確保廠商服務與供應品質,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應交由公正第三方依國防產業各不同專長領域項別,分別就專長領域項別及廠商本身之條件(廠商之科技水準)、規模與經驗(廠商規模與軍品研製維修經驗)、經濟與社會貢獻(廠商創造國內產值與國內就業機會、產學研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私法或行政契約紀錄及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如廠商內部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政府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四項授權辦法實施之稽核結果報告)等事項,實施級別評鑑,並區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三、為避免第二項之公正第三方實施級別認證評鑑時,發生球員兼裁判之疑慮,爰於第三項明定公正第三方應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且與被認證對象不得有利害關係。 四、基於國防安全管控及實施安全查核之妥當性,爰於第四項明定參與評鑑廠商達到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基準要求者,始由主管機關就其執行國防業務相關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有關之事務,實施安全查核,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依其於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評鑑級別,核發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 五、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就第一項及第二項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申請條件、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級別評鑑基準與程序、第四項合格證明之核發、效期、記載事項、變更、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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