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了有關國防產業的安全查核事項,其主要內容如下: 1. 主管機關需要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下游的供應廠商進行持續的安全查核。根據特殊情況,必要時也可以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查核。 2. 關於安全查核的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地點、程序、查核基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均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及「國防工業局相關公告」等,可以了解更詳細的安全查核內容、實施方式、程序等細節。
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持續辦理安全查核。但有特殊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安全查核。 前條第四項及前項安全查核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地點、程序、查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於參與列管軍品研發、產製、提供國軍維修服務時,不致因其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管理缺失,影響國防安全,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與持續辦理安全查核,並於有特殊情形且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安全查核,以維持國防安全要求。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第四條第四項及前項有關安全查核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地點、程序、查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一、為確保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於參與列管軍品研發、產製、提供國軍維修服務時,不致因其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管理缺失,影響國防安全,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與持續辦理安全查核,並於有特殊情形且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安全查核,以維持國防安全要求。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第四條第四項及前項有關安全查核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地點、程序、查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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