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以下為各條的釋義: 1.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國防產業:指以國防需求為目的,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國防與軍事用品之國防科技工業及相關產業。 - 外國廠商:指依外國法律設立,提供列管軍品或協助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研發、產製、維修列管軍品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 軍品:指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並符合軍用規格之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 一等列管軍品: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潛能之武器、彈藥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 二等列管軍品: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之武器、彈藥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或具研發、產製、維修潛能之作戰物資。 - 三等列管軍品: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之作戰物資。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可供軍事用途軟硬體之範圍與一等至三等列管軍品之認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根據法源,以上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3條的說明。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防產業:指以國防需求為目的,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國防與軍事用品之國防科技工業及相關產業。 二、外國廠商:指依外國法律設立,提供列管軍品或協助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研發、產製、維修列管軍品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三、軍品:指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並符合軍用規格之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四、一等列管軍品: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潛能之武器、彈藥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五、二等列管軍品: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之武器、彈藥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或具研發、產製、維修潛能之作戰物資。 六、三等列管軍品: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之作戰物資。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可供軍事用途軟硬體之範圍與一等至三等列管軍品之認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本條例之用詞定義,除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明定國防產業、外國廠商及軍品之定義外,另依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及可供軍事用途軟硬體等軍品之潛能或能力,區分為一等至三等列管軍品,並分別於第四款至第六款定義之。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潛能」,係指具有研發、產製、維修之潛力,但目前尚無法進行產製、維修,而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能力」,係指目前已可進行研發、產製、維修。 二、第二項為明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定義軍品及列管軍品之內容,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訂定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可供軍事用途軟硬體之範圍及一等至三等列管軍品認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第一項為本條例之用詞定義,除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明定國防產業、外國廠商及軍品之定義外,另依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及可供軍事用途軟硬體等軍品之潛能或能力,區分為一等至三等列管軍品,並分別於第四款至第六款定義之。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潛能」,係指具有研發、產製、維修之潛力,但目前尚無法進行產製、維修,而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能力」,係指目前已可進行研發、產製、維修。 二、第二項為明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定義軍品及列管軍品之內容,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訂定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可供軍事用途軟硬體之範圍及一等至三等列管軍品認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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