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2條,在該條例中規定的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同時,主辦機關則包括國防部、經濟部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這意味著在國防產業發展相關事務中,這些機關負有相應的主管職責和執行職責。 參考資料: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科技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之範圍。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發展與跨部會整合,立法院已於2021年12月28日將《科技部組織法》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然本條例相關文字尚未配合調整。為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本條之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之範圍。
為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發展與跨部會整合,立法院已於2021年12月28日將《科技部組織法》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然本條例相關文字尚未配合調整。為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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