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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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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2. 2.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2條,在該條例中規定的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同時,主辦機關則包括國防部、經濟部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這意味著在國防產業發展相關事務中,這些機關負有相應的主管職責和執行職責。 參考資料: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立法沿革 2

(1080531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科技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之範圍。

(1111115 修正)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發展與跨部會整合,立法院已於2021年12月28日將《科技部組織法》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然本條例相關文字尚未配合調整。為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本條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53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之範圍。

(1111115 修正)

為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發展與跨部會整合,立法院已於2021年12月28日將《科技部組織法》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然本條例相關文字尚未配合調整。為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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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