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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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科技水準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之科技能力。 二、產品實際產製水準。 三、國內外相關科技智慧財產權獲得及維護情形。 四、科技相關認證獲得情形。 五、具體科技產能實績。 六、科技研發單位運作情形。 七、辦理產品測試及驗證能量。 八、其他與科技水準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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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7條的規定,公正第三方在進行科技水準評鑑時,應綜合考量以下事項: 1. 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的科技能力。 2. 產品的實際產製水準。 3. 國內外相關科技智慧財產權的獲得和維護情況。 4. 科技相關認證的獲得情況。 5. 具體的科技產能實績。 6. 科技研發單位的運作情況。 7. 辦理產品測試和驗證能力。 8. 其他與科技水準有關的重要事項。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在這裡提供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以便更深入了解該條例的內容。根據《國防部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公正第三方進行科技水準評鑑時,會考量廠商的研發能力、產品製造水準、取得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情況、相關科技認證的取得情況、科技產能實績、科技研發單位的運作情況、產品測試和驗證能力等方面。此外,公正第三方還會考慮其他與科技水準相關的重要事項。這些評鑑標準的制定旨在確保列管軍品廠商具備適當的科技實力,以提供高品質的軍品產品和服務。 參考資料: - 國防部(2016)。《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120041
- 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業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認證名詞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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