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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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廠商投標文件審查,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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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第 11 條」,該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單位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第二項則規定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於不合格的廠商,執行單位應當明確說明其不合格的原因。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1條的規定,機關在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如果對其內容有疑義,可以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而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2條的規定,機關在辦理採購決標時,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並將這些原則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另外,如果採用複數決標的方式,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的組合權利,但需符合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的競標原則。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如果被認定的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可以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至於最新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來確認是否有相關的案例。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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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