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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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辦理採購之決標,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定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評選為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執行單位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評選為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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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第12條,執行單位進行採購時,應依下列原則之一進行決標,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 1. 訂有底價之採購: - 得標廠商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的標價最低者為得標廠商。 2. 未訂定底價之採購: - 得標廠商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標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的標價最低者為得標廠商。 3. 最有利標之採購: - 得標廠商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評選為最有利標者為得標廠商。 4. 複數決標採購方式: - 執行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 但該組合選擇應符合最低價格或以評選出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相關法條的規定,執行單位在進行採購時,應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決標程序,並明確寫入招標文件中。如果是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則需在公告中保留選擇組合權利,但仍需遵循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的競爭原則。例如,訂有底價的採購案件中,被選中的廠商的標價必須在底價範圍之內且最低。而在最有利標的採購案件中,被選中的廠商的標價必須在預算金額範圍之內,且經過綜合評選後被評選為最有利標者。
- 競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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