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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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由執行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四條所列項目,應於契約載明執行單位逾期履約計罰相關事項。
- 2.執行單位應充分利用內部稽核加強採購監督,並配合下列事項: 一、接受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監督查核,配合提報採購執行進度及預算支用規劃情形。 二、採購預算執行,應接受審計部之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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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第16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16條第1項,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託執行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四條所列項目的採購案,契約中應載明執行單位逾期履約的計罰相關事項。這表示若執行單位未能在合約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契約,應有相應的罰則。 2. 根據第16條第2項,執行單位應充分利用內部稽核來加強採購監督,同時配合以下事項: - 第一,接受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的監督和查核,並提供採購執行進度和預算使用情況的報告。這表示執行單位應接受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的監督和查核,並提供相關報告,以報告採購執行的進度和預算的使用情況。 - 第二,採購預算的執行應接受審計部的審計。這表示採購預算執行應受到審計部門的審計。 以上是對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第16條的釋義。這些解釋來自最新的相關法規,並根據該條款的字面意思進行解釋。
- 第四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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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