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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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由法人、團體或機構執行本條例第四條所列項目採購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該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採購,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亦準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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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第17條適用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委由法人、團體或機構執行第四條所列項目採購的情況。對於該法人、團體或機構在招標、決標及履約方面所產生的爭議,也適用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異議、申訴和履約爭議調解的相關規定。
-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異議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條文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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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