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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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電台設備之維護,應經常保持良好,國防部如發覺其不合規定之處,得通知限期改善,不能如期改善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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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15 條,軍用電台設備在維護上應該保持良好。如果國防部發現軍用電台設備有不合規定的情況,可以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改善。如果無法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改善,則視情節的輕重而進行議處。說明資料提及了軍用廣播電台設備的維護要求以及國防部對於不合規定情況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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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