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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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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電台應設置工程日誌,記載左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暨修復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暨使用自備電源情形。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七、播音節目應錄音保存三天至一週。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台自行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16條,軍用電台應設置工程日誌,記載以下事項: 1. 輪值工作人員的姓名與時間。 2. 發射機件的開啟、關閉時間以及節目的開始與終止時間。 3. 機件的保養維護情況。 4. 故障的發生情況以及修復的時間。 5. 市電停電與恢復的時間,以及使用自備電源的情況。 6. 其他相關的工程技術事項。 7. 播音節目應錄音並保存三天至一週的時間。 工程日誌的保存期限為一年,並由各台自行訂定其格式。 參考資料: 1.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2019年1月1日修正)。 2.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草案》(國防部報告文化部,2006年12月19日)。 3.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相關法律解釋》(內政部主管,2008年7月18日)。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1所述,軍用廣播電台應設置工程日誌,並記錄輪值工作人員的姓名與時間。例如,工程日誌中可以記錄「2022/5/1,輪換至A小隊,操作人員為陳小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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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軍用電台應設置工程日誌,記載左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