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用電台應設置工程日誌,記載左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暨修復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暨使用自備電源情形。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七、播音節目應錄音保存三天至一週。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台自行訂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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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電台應設置工程日誌,記載左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暨修復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暨使用自備電源情形。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七、播音節目應錄音保存三天至一週。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台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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