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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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違反本辦法規定,初步調查事宜,由該管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會同商港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 (警察) 單位派員共同組設之小組辦理,並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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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19條的規定,當船舶違反該辦法的規定時,初步調查事宜由相關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會同商港管理機關和當地港警單位派員組成的小組來處理。並且這個小組的召集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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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