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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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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港防設備之賠償,其賠償價款由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審查核定,由賠償者逕向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賠償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20條規定,當有人對港防設備造成損害時,損害的賠償價款需要由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進行審查核定。賠償者需要直接向相應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賠償手續。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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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 20 條規定:「損害港防設備之賠償,其賠償價款由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審查核定,由賠償者逕向各海軍軍區司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