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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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港防設備之賠償,其賠償價款由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審查核定,由賠償者逕向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賠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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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20條規定,當有人對港防設備造成損害時,損害的賠償價款需要由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進行審查核定。賠償者需要直接向相應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賠償手續。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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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