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有關船舶違反港口管制規定之處分,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函請商港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 (警察) 單位依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處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21條的規定,船舶違反港口管制規定的處分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函請商港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單位依照商港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予以處罰。根據這一規定,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需聯繫商港管理機關和當地港警單位共同進行處分程序。處分的具體方式將遵循商港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
- 商港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