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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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港口,係指設有防禦網及未設有防禦網而經指定實施管制之港區進出口。 本辦法所稱之艦,指經核准進出港口之本國及外國海軍艦艇及軍用專船;所稱之船,指經核准進出港口之本國及外國公商船舶及漁船舢舨等;所稱之筏,指經核准進出港口之本國竹 (膠) 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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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2條,該法規中對於港口、艦艇、船艦和筏的定義進行了解釋。其中,港口是指設有防禦網或經指定實施管制的港區進出口。艦艇是指經核准進出港口的本國和外國海軍艦艇及軍用專船。船艦是指經核准進出港口的本國和外國公商船舶、漁船舢舨等。筏是指經核准進出港口的本國竹(膠)筏。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所公布的《海軍艦船籍簿》,這本籍簿列出了經核准進出港口的本國和外國海軍艦艇及軍用專船的資料,包括艦艇的類型、名稱、船員人數等。而根據中華民國交通部的公告,船舶進出港口需經核准,並應填寫進出港報告,報告中包括船艦的基本資料以及進出港的日期和時間等。另外,根據漁業署的規定,漁船舢舨進出港口也需要經核准,並須提供有關漁船舢舨的登記證明文件。這些例子都展示了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2條定義中所包含的各種船艦類型的應用情況。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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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