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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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管制,平時由各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所屬港口管制單位共同負責,並協調港區警察、海關、憲兵等機關 (單位) 執行之。其管制區域及權責規定如左: 一、港口防波堤或防禦網之外海面,由海軍偵巡艦艇負責,港內水域由當地港警單位負責。 二、商港港口交通管制,由港口管制單位負責。 (商港管理機關負責商、漁船進出港口交通管制。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負責海軍艦艇進出港口交通管制。) 三、港口或防禦網附近岸區,由當地港警單位負責或協調陸軍海防守備單位共同負責。 四、漁港及漁船進出之狹水道,由當地港警 (警察) 單位負責,各商港管理機關協助之。 未設有海軍單位之商港,港口管制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並協調海軍、地區警察、海關、憲兵等單位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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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3條規定,港口管制的權責由各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所屬港口管制單位共同負責。平時,港口管制區域及相關職掌如下: 1. 海軍偵巡艦艇負責港口防波堤或防禦網之外海面的管制。而港內水域的管制則由當地港警單位負責。 2. 港口管制單位負責商港港口交通管制。商港管理機關負責商船和漁船進出港口的交通管制,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則負責海軍艦艇的交通管制。 3. 港口或防禦網附近岸區的管制由當地港警單位或協調陸軍海防守備單位共同負責。 4. 漁港及漁船進出的狹水道的管制由當地港警單位負責,並得到各商港管理機關的協助。 對於未設有海軍單位的商港,港口管制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並協調海軍、地區警察、海關、憲兵等單位執行相關任務。 參考資料: -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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