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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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管制時間規定如左: 一、國際商港、國內商港、漁港原則二十四小時開放,需要管制時,其管制時間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公告之。 二、緊急狀況時得隨時實行緊急管制,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行動受港口管制單位之管制。實行緊急管制關閉網門時,由港口管制單位協調商港管理機關辦理之。 三、港口管制演習期間,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行動受港口管制單位之管制。 四、特定港口進出管制時間,得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視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定後變更之。 五、各港嚴禁漁船、筏、舢舨在港內及航道上捕魚或撈捕水產等或在商 (軍) 港內及航道上停留或錨泊。違者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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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4條規定了港口的管制時間和相關事項: 1. 國際商港、國內商港、漁港原則上是24小時開放的,但需要管制的情況下,管制時間由國防部和交通部公告確定。 參考資料:《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四條 2. 在緊急情況下,港口可以隨時進行緊急管制,這時在港內和港外停泊的船舶、船隻、筏子受到港口管制單位的控制。當實行緊急管制並關閉網門時,港口管制單位會協調商港管理機關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四條 3. 港口管制演習期間,港內和港外泊地的艦船、船隻、筏子也受到港口管制單位的管制。 參考資料:《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四條 4. 特定港口進出的管制時間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國防部和交通部報經行政院核定後進行變更。 參考資料:《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四條 5. 在各個港口區域,嚴禁漁船、筏子、舢舨在港內和航道上進行捕魚、撈捕水產等行為,或者在商港內和航道上停留或錨泊。違反者將按照該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受到處罰。 參考資料:《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四條
- 核定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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