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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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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筏進出港口應依左列規定申請: 一、進出港口之艦船筏,由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先一日通知港口管制單位,作次日擬定通行次序之參考。 二、艦艇進出港口,由其海上資深官或隸屬之上級單位,事先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申請,申請時限按「海軍艦艇預態動態報告現行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進出港申請使用電報、港區網、有線電話、抄電等為之) 。 三、除第四款規定外,船舶進出港口之申請,由商港管理機關事先逕行通知港口管制單位。 四、漁政機關所屬之「漁業巡護船」由漁政機關以電話或無線電話事先逕行通知港口管制單位辦理;機動漁船進出港口之申請,由各漁業公司或漁會逕向港口管制單位辦理;舢舨及漁筏進出港口,憑當日之識別信號進出,免辦申請手續。 五、海關所屬艦艇進出港口之申請,由海關或海關所屬各巡緝艦艇以電話或無線電話事先逕行通知港口管制單位辦理。 六、艦艇進出商港通報程序,由海軍總司令部協調各商港管理機關訂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5條,以下是對該法條各項款進行釋義: 一、進出港口之艦船筏,需事先向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通知,以便港口管制單位能夠參考並擬定通行次序。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港口的秩序及安全。 二、艦艇進出港口,應由該艦艇的海上資深官或上級單位提前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申請的時間限制根據「海軍艦艇預態動態報告現行作業程序」所規定的方式辦理,可以使用電報、港區網、有線電話、抄電等方式進行通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艦艇的運行計劃能夠被合理安排並提前通報。 三、除了第四款規定之外,船舶進出港口的申請,由商港管理機關提前通知港口管制單位即可辦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簡化申請手續,方便船舶的進出港口。 四、漁政機關所屬的「漁業巡護船」需事先通知港口管制單位,可以使用電話或無線電話進行通報。機動漁船則需由各漁業公司或漁會向港口管制單位提出申請。而舢舨和漁筏進出港口則可以根據當日的識別信號進行,不需要辦理申請手續。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漁船的進出港口。 五、海關所屬艦艇進出港口的申請需由海關或海關所屬的巡緝艦艇事先通知港口管制單位,可以使用電話或無線電話進行通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海關艦艇的運行計劃能夠被合理安排並提前通報。 六、艦艇進出商港的通報程序由海軍總司令部協調各商港管理機關進行制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統一商港管理機關在艦艇進出港口時的通報程序及作業方式。 以上是對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5條各項款進行的釋義,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包括該法規本身以及相關文件,例如「海軍艦艇預態動態報告現行作業程序」等。這些資料能夠提供對該法條的解釋及運用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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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 5 條規定:「艦船筏進出港口應依左列規定申請: 一、進出港口之艦船筏,由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