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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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進出港口,其預報時間與實際進出時間提前或延後,均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逾時應再行申請。但海軍艦艇因作戰任務關係,得由海軍總司令部自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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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 6 條規定,艦船進出港口的預報時間與實際進出時間可以提前或延後,但提前或延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限制,艦船必須再次申請才能進出港口。不過,海軍艦艇因作戰任務的關係可以根據海軍總司令部的規定進行。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艦船進出港口的計劃能夠順利執行,同時保持艦船的作戰能力。例如,如果一艘艦船的進出港時間需要提前或延後,超過了規定的十二小時,該艦船就必須重新向相關機構申請並獲得批准才能進出港口。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港口的運作順暢以及艦船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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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