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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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船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或因遇難避難救助,或船員乘客有嚴重傷患必須立時醫治時,得依左列規定申請緊急進出港口: 一、艦艇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並可由其海上資深官或其隸屬之上級單位轉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如情況特殊時,得逕向港口管制單位為之。 二、有電訊設備之漁船,得由漁會向港口管制單位申請。 三、無線電發生故障之艦船,可按照規定之視覺信號,向港口信號台作緊急申請,待入港後,仍應補辦申請手續。 四、無電訊設備之小型船舶、筏及舢舨等,得比照前款之規定申請之。 五、除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外,船舶得報請商港管理機關代向港口管制單位申請。申請方式得以電話行之,由雙方紀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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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7條,當一艘船舶確實因特殊情況需要進出港口、遇難需要避難救助、或船員乘客有嚴重傷患需要立即醫治時,可以根據以下規定申請緊急進出港口: 1. 艦艇需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並可由其海上資深官或其隸屬之上級單位轉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向港口管制單位提出申請。 範例:一艘軍艦因緊急修理需進入港口修理並需要立即進行申請,可以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或直接向港口管制單位提出申請。 2. 具備電訊設備的漁船,可以由漁會向港口管制單位申請。 範例:一艘電話可以與港口管制單位聯繫的漁船遇到緊急情況,可以讓漁會代表其向港口管制單位提出申請。 3. 無線電出現故障的艦船,可以根據法定的視覺信號向港口信號台提出緊急申請,在進港後仍需補辦申請手續。 範例:一艘無線電發生故障的艦船可以使用法定的視覺信號向港口信號台發出緊急申請,等待進港後再補辦正式申請手續。 4. 無電訊設備的小型船舶、筏與舢舨等,可以適用前述規定向港口管制單位申請。 範例:一艘沒有電訊設備的小型船舶需要緊急進出港口,可以根據相同的方式向港口管制單位提出申請。 5. 除了前述第2、第3、第4款之外,船舶可以要求商港管理機關代為向港口管制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可以透過電話進行,雙方需保存紀錄。 範例:一艘船舶要求商港管理機關代為向港口管制單位申請緊急進出港口,可以透過電話進行,雙方均需保留通話紀錄。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 重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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