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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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進出港之申請,經轉辦機構審定確實後,報請港口管制單位辦理。港口管制單位收到上述申請時,應即就當時情況儘速為准否之答覆,並告知執行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時間。如預定之進出港口時間未能準確時,港口管制單位得視情況需要,予以提前或延遲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艦船進出港口時,應先向港口管制單位取得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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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8條規定了緊急進出港口的申請程序。根據該條款,當緊急情況下申請進出港口時,申請需經轉辦機構審定確認後,報請港口管制單位辦理。港口管制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立即根據當時的情況迅速做出是否准許的答覆,並告知執行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的時間。如果預定的進出港口時間無法準確執行,港口管制單位可以根據情況提前或延遲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艦船進出港口時,應先與港口管制單位聯繫取得連絡。 參考資料: -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https://gawis.nlpi.edu.tw/ELAW/ELAW_CASE/case?lawid=TWd7ad3c5c7a8b&isLang=zh_TW)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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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