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艦船緊急申請進港後,屬商船者應由所屬船公司通知海關、檢疫機關或當地港警 (警察) 單位登船檢查,以資證明其申請是否確實,並由海關或當地港警 (警察) 單位將檢查結果通知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及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9條,當艦船緊急申請進港時,屬於商船的艦船應由所屬船公司通知海關、檢疫機關或當地港警單位進行登船檢查,以證明申請的確實性。海關或當地港警單位會將檢查結果通知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及商港管理機關保存。 例如,依據《海上交通管理專責法》第三章第四條,當艦船在臺灣區域內進行航行時,必須遵守相關海上交通管理法規,並且需向相關機關申報船隻的進出港、停泊碼頭、預定到港時間等相關資訊。若艦船緊急申請進港,則需要通知海關、檢疫機關或當地港警進行登船檢查,以確保申請的真實性。 此外,根據《港口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當商港管理機關接獲商港內艦船的進出港申請後,應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港區指揮部及海關等相關機構通知。因此,根據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第9條,艦船的進港申請也需要通知相關機構,以確保艦船的申請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