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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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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長途台之各總機用戶,因公務需要叫接長途電話時,應經甲種軍用電話通知所屬總機長途台登記報明收發話人單位職務姓名,電話優先等級及種類 (普通電話不報種類) ,由總機按規定之優先次序接轉,但報往電信局接轉之長途電話,為配合保密措施僅報去話流水號碼 (每月更換一次) ,通話種類 (加急電話不報通話種類) ,收話地名總機代字用戶分機號碼受話人姓氏 (或冠以先生) 即可,不得將收發級職姓名單位番號報出,凡編入重要主官化名冊內者則一律使用化名代替姓氏,以免洩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14條,當有設有長途台的各總機用戶因公務需要打長途電話時,應經甲種軍用電話通知所屬長途台登記報明收發話人單位職務姓名、電話優先等級及種類等資訊。總機按照指定的優先次序接轉長途電話,但報往電信局接轉的長途電話,只需報去話流水號碼、通話種類、收話地名、總機代字、用戶分機號碼和受話人姓氏。報往電信局接轉的長途電話為了配合保密措施,不得將收發話人單位職務姓名報出,且對於編入重要主官化名冊內的人員,必須使用化名代替姓氏,以避免洩密。 根據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的相關資訊,這項法規主要是為了保護機密資訊的安全。在報往電信局接轉的長途電話中,只會報出有限的資訊,以防止洩露重要信息。此外,編入重要主官化名冊內的人員也必須使用化名代替姓氏,進一步確保機密資訊的保護。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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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14 條規定:「設有長途台之各總機用戶,因公務需要叫接長途電話時,應經甲種軍用電話通知所屬總機長途台登記報明收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