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有長途台之各總機用戶,因公務需要叫接長途電話時,應經甲種軍用電話通知所屬總機長途台登記報明收發話人單位職務姓名,電話優先等級及種類 (普通電話不報種類) ,由總機按規定之優先次序接轉,但報往電信局接轉之長途電話,為配合保密措施僅報去話流水號碼 (每月更換一次) ,通話種類 (非加急電話不報通話種類) ,收話地名總機代字用戶分機號碼受話人姓氏 (或冠以先生) 即可,不得將收發級職姓名單位番號報出,凡編入重要主官化名冊內者則一律使用化名代替姓氏,以免洩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