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有電信局長途台專線之各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得逕向電信局長途台登記掛號通話,傳報內容應按本辦法十四條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架有電信局長途台專線的各單位,可根據該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直接向電信局長途台進行登記掛號通話。而傳報內容則應按照該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根據資料,目前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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