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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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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有電信局長途台專線之各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得逕向電信局長途台登記掛號通話,傳報內容應按本辦法十四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架有電信局長途台專線的各單位,可根據該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直接向電信局長途台進行登記掛號通話。而傳報內容則應按照該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根據資料,目前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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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架有電信局長途台專線之各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得逕向電信局長途台登記掛號通話,傳報內容應按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