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機 (長途台) 須同時置備長途電話去話登記單及來話登記簿,分別詳實登記,以備查考 (來去話登記簿單格式如附件二、三) 。
根據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16條,各總機(長途台)在進行長途電話時,必須同時準備長途電話去話登記單和來話登記簿,並將相關內容詳實登記,以便查驗。來去話登記簿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二和附件三。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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