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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 16 條

各總機 (長途台) 須同時置備長途電話去話登記單及來話登記簿,分別詳實登記,以備查考 (來去話登記簿單格式如附件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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