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機 (長途台) 值機人員對於長途電話之接轉,須切實遵照本辦法前列各條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徇情濫接。
該法的第17條是指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中的一條。根據該條,各總機(即長途台)值機人員在接轉長途電話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前面所列的各項規定,不得為了個人感情而輕易接起電話。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確保長途電話的公正使用,防止人為的偏袒或濫用電話資源。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總機(長途台)值機人員(A)是某個高級軍官的親戚或朋友,根據這條法規,他不可以因為個人關係而在接轉長途電話時偏袒或特別對待該高級軍官的呼叫。他必須遵守公正原則,按照辦法規定處理所有的長途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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