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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登記掛號接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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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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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機值機人員須負擔稽催長途台依時限接通之責,如因故不能接通時,即通知發話人說明或退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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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戰備各時期使用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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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用戶電話分類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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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通話注意事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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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登記掛號接轉手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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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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