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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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檢組定型漁船檢查作業程序如左: 一、新建定型漁船由定檢組接獲各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公文之副本後,即依其建造所在地隨時通知各該港務局執行檢查 (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 二、定型漁船於實施船舶定期檢查時,即由各該港務局不待通知執行定型漁船檢查。 三、一、二兩款檢查均應由負責人員將檢查結果填具三聯報告單 (如附件三、四。) 四、檢查報告單列有改正事項時,受檢漁船應即依照所列改正事項切實改正迨至複查或繼續檢查合格為止。 五、新建或輸入之定型漁船於定型部分檢查合格後,由定檢組發給合格證明書 (如附件五。) 六、檢查報告單由定檢組統一印發編號備用。 七、檢查報告單應由負責檢查人員簽名蓋章,其檢查人員在二人以上時應共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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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14條,定檢組定型漁船檢查的作業程序如下: 一、新建定型漁船:當定檢組收到各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公文的副本後,根據定檢組所在地通知各個港務局執行檢查。通知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二。 二、定型漁船定期檢查:在實施船舶的定期檢查時,不需要另外通知,港務局會立即執行定型漁船的檢查。 三、檢查結果報告:負責檢查的人員應填寫三聯報告單,可以參考附件三、四。報告單需要列出改正事項,如果有改正事項,被檢查的漁船應該立即按照所列的改正事項進行實際改正,直到複查或繼續檢查合格為止。 五、合格證明書:當新建或輸入的定型漁船定型部分檢查合格後,定檢組會發給合格證明書,可以參考附件五。 六、檢查報告單備用:檢查報告單由定檢組統一印發編號並保存備用。 七、簽署和蓋章:檢查報告單上的檢查人員應該簽名和蓋章,如果有多於兩人的檢查人員,則應共同簽署。 資料來源: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06)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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