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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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漁業主管機關在核准定型漁船建造時,應將漁船建造程序適時通報定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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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13條,各漁業主管機關在核准定型漁船建造時,應將漁船建造程序適時通報定檢組。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是由農業委員會發佈的法規。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漁船建造程序的監督管理,確保漁船建造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定型漁船是指在漁業法中明確規定的具有特定規格和設計的船舶,用於從事漁業活動。根據該法規,定型漁船需要經過漁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建造。在核准建造定型漁船時,漁業主管機關應該將建造程序及相關資訊通報定檢組,以確保建造程序的合法性和監督管理的進行。 例如,如果一個漁民想要建造一艘定型漁船,他首先需要向漁業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申請文件,包括船舶設計圖紙、建造計劃等。漁業主管機關會對這些文件進行審查,確認其合法性和符合標準。如果審查通過,漁業主管機關會核准建造定型漁船並通報定檢組,定檢組將在建造過程中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以確保漁船的品質和安全性。漁民需要按照通報的建造程序進行建造,並配合定檢組的要求,以確保漁船的合法性和符合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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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