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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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十條所指之新型漁船外,其餘未經定檢組直接派員檢查之定型漁船,均委由各該港務局依申請派員就近負責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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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12條,除了新型漁船之外,其他未經定檢組直接派員檢查的定型漁船,都是由各該港務局根據申請派員來負責檢查。這意味著漁船所有人或者是船長需要向港務局提出申請,並由港務局指派相應的人員進行檢查。舉個例子,如果一艘定型漁船在臺灣港口進行修理或者停泊期間需要進行檢查,船長或者船舶所有人會向該港務局提出申請,之後港務局會派遣相應的人員前往該船進行檢查。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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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