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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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完成之定型漁船,每年船舶定期檢查時定檢組得派人員實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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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11條,對已完成之定型漁船,在每年船舶定期檢查時,定檢組有權派人員進行抽查。這意味著定型漁船在進行定期檢查時,需要接受定檢組派遣的人員進行抽查。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定型漁船的安全性和符合相關標準。具體抽查的方式和標準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令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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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