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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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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完成之定型漁船,每年船舶定期檢查時定檢組得派人員實施抽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11條,對已完成之定型漁船,在每年船舶定期檢查時,定檢組有權派人員進行抽查。這意味著定型漁船在進行定期檢查時,需要接受定檢組派遣的人員進行抽查。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定型漁船的安全性和符合相關標準。具體抽查的方式和標準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令和規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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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對已完成之定型漁船,每年船舶定期檢查時定檢組得派人員實施抽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